【西安财务公司】法律、会计和财务管理视角下的购房尾款
来源: | 作者:xaqycw | 发布时间: 1895天前 | 1211 次浏览 | 分享到:
购房尾款ABS是房地产ABS中的一种,目前市场上也发行了不少,相信大家对此并不陌生。【西安财务公司】本文则主要是从法律、会计和财务管理三个角度,探讨购房尾款在理论上的性质,以及购房尾款证券化的作用。

购房尾款ABS是房地产ABS中的一种,目前市场上也发行了不少,相信大家对此并不陌生。【西安财务公司】本文则主要是从法律、会计和财务管理三个角度,探讨购房尾款在理论上的性质,以及购房尾款证券化的作用。


一般来说,购房尾款的形成过程为:


房企和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购房人向房企支付首付款,同时向银行/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,并指示银行/公积金中心向房企支付余下款项;


银行/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,向房企支付余下的房屋价款。


这余下的房屋价款即是购房尾款。在购房人向银行/公积金中心申请之后,大致需要3-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转付给房企。具体如下图所示:


由于账期较长,房企为了加快资金到账时间,于是选择了将购房尾款证券化,将未来现金流提前变现。这过程看似简单,但如果我们从不同的理论视角细细探究,则会发现其中的耐人寻味之处。


西安财务公司法律视角


(一)购房尾款的法律性质


从上面购房尾款的形成过程来看,房企、购房人、银行/公积金中心三方共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,即房企和购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,以及购房人和银行/公积金中心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,如下图所示:


资金借贷关系比较好理解,重点是前面的房屋买卖关系。


房屋买卖关系主要是受《合同法》的规范和调整。在《合同法》项下,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,即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:房企的义务是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房人,权利是收取房屋价款;买房人的义务是支付房屋价款,权利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。


我们知道,目前市场上的住房销售主要采用的是预售模式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“期房”。房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即可开始销售房屋,而无须等到房屋正式完工。


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,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完成后,房企有向购房人收取尾款的权利,但后续还将承担交付符合约定质量和面积的房屋等义务;同时,买房人还享有对房企的抗辩权,即如果房企未能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合格,购房人将主张退还或减免房款,甚至主张违约责任,使得房企收取尾款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。


因此,房企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尾款的权利,并不像应收账款债权那么“完美”——已经完成了己方的所有义务,只等收款。房企收取购房尾款的权利还有待后续特定事实的发生,即交付符合约定质量和面积的房屋等。在理论上,我们把房企收取购房尾款这样债权称为“未来债权”。


(二)关于未来债权的讨论


理论界将未来债权分为两类:


一是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,但合同尚未生效(如附生效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),或者债权的产生取决于对待给付的履行(如上述的购房尾款债权、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物业租金债权等);


二是尚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未来债权,被称为纯粹的未来债权,如公园门票债权、学校学费债权、高速公路的收费债权、物业(尚未出租出去)未来的租金债权等。


未来债权的转让在上世纪一直是世界民法学理论上的难题。传统观点认为,可以成为合同权利让与标的的,应是现有的已产生的债权。因此各国长期不承认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。但是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,“面对商业尤其是银行业的压倒一切的实际需要,对未来债权让与的理论上和政策上的反对终于全部消失了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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